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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严禁公职人员购买烟花是滥用公权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4887

    日前,长春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长春市的这一规定,12月19日《新文化报》发表了胡建兵的一篇评论:《“公职人员购放爆竹处分”是滥用公权》。胡建兵评论说: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也是人之常情,就像我们国家每逢大型庆典活动时也燃放烟花礼炮一样。如果左邻右舍都在放,唯独公职人员一家孤零零地不让放,显得有点不近人情。再说,纪委监察部门出台的这个《通知》既取代不了国家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效力。党员和公职人员燃放烟放爆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令法规,对他们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如果长春市政府部门出台规定全面禁止燃放烟放爆竹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查处企业领导人员、党员违纪违法案件。而不是代替行政部门出台有关行政措施,这样可能就越界了。通俗地讲,如果长春市行政部门出台了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放爆竹的规定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果不认真执行,那么纪检监察部门就可以对其处理。但在行政部门没有出台规定的情况下,纪检部门任意越权,可能搞得行政部门十分被动。难怪有网民发出感慨说,‘难道纪检部门可以以污染大气为由,禁止党员干部放屁吗?’”

    昨天,上栗县“奔跑的犀牛”也给烟花之家发来一篇他对此事的评论,写得很好。“奔跑的犀牛”说:“春严禁公职人员买烟花爆竹,慨叹权力,为何总是挣扎着不想进笼子。”

    “这份通知可能是史上对烟花爆竹最杀气腾腾的檄文,以往一些地方限制烟花爆竹,只是禁止公款购买,这个升级版连私人消费也不允许了,面对这个通知,我们不禁想问一句,说好的依法行政呢?”

    “如果这个通知只是要求党员遵守,那也无话可说,毕竟是组织里的事,可是范围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未免太过,人家医生,老师拿的是国家发给的薪水,又不是你书记市长发的,人家买市场上合法商品,你管得着吗,要真是公务员,也有公务员法管住,要真买了放了,你还真把他起诉,人家法官怎么判,说你虽然是合法购买了合法产品,但违反了市委市政府不准放炮的规定,严重不给上级面子,判决有期徒刑?”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精神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可是,权力这个自在惯了的野兽,还真不是那么心甘情愿的钻笼子里去,只要一有机会便想显示存在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份禁令,和呼格吉勒图案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那种想动辄推出午门斩首的皇权思想在作祟。【奔跑的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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