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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之外:“民俗派”与“禁放派”之争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4984

       对绝大多数市民来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然成为老掉牙的常识,无需一再重申禁令。不过,逢年过节,还是有很多人抵不过传统的诱惑,噼里啪啦,似乎没有这点偷偷摸摸的燃放快感,这年节就不完整了。我此前在南京过过几个春节,对除夕夜全城弥漫的鞭炮味儿印象深刻,仿佛一下子回到了1990年代乡下过节的盛况,集体狂欢,喧闹喜庆,应有尽有。可这是一座早已发布了“禁鞭令”的省会城市呀……

        像国内很多城市一样,惠州早在1990年代初期就宣布市区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然而,在近20年的时间里,作为政令强力推行的“禁鞭令”并非一成不变,其间夹杂着民俗的传承与断裂的争执,以及安全、健康、休息权等现代诉求的反思。可以说,燃放烟花爆竹这一表达节日庆典的方式在被妖魔化的同时,也被日益神化。有人说它是落后腐朽的习俗,务必移风易俗而后快,有人说它是“硕果仅存的超脱于物质之外的全民狂欢形式”,是节庆之所以为节庆的载体,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些源自民间的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官方决策。至少在2007年,惠州官方就曾“禁改限”,在当年春节期间首次有限解禁,设立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当其时,有关部门对媒体称,此次“解禁”目的是出于增加春节节日气氛,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传承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可见,即便在政令制定者心目中,燃放烟花爆竹也并非作为陋俗存在,而是可供传承的传统。之所以出台“禁鞭令”,实乃在传统习俗与安全管制之间权衡之后的无奈妥协。

        此次惠城区“禁鞭区域”扩容,本质上是近年来城区中心区扩张的必然。但是,政令的更新和出台过程,不能说没有纰漏。如同新闻报道所说,新纳入“禁鞭区域”的部分农村、城中村对此颇有异议,政令在修订之前是否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声音,需要打个问号。

        学者顾则徐曾写过:面对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悠久民族传统,依靠安全、卫生、休息之类理由予以禁止表面看是理性,实际上却是极其缺乏理性,其逻辑根本经不起推敲。西班牙并不因为会导致死伤而放弃斗牛,巴西并不会因为城市彻夜不眠而放弃狂欢,德国并不会因为醉倒而放弃狂饮啤酒。民族文化习俗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的演进中自然形成并得到延续的,即使某些是“恶俗”,也不是靠一纸禁令所能够终结的,“恶俗”只有当不符合该民族普遍的生活方式和心理时,才可能被人们所自行淘汰。

        因此,燃放烟花爆竹,本是燃放者个人应该关怀他人利益的普通道德问题,比如不要在半夜三更燃放、不要在易燃环境燃放、不要燃放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烟花爆竹等等。必要的时候,比如燃放者造成了火灾、伤人、噪音扰民等恶果,必须依照现行法规进行处置。然而,我们的城市管理者总是习惯于一刀切,一禁了之,省却许多麻烦,却留下了诸多隐患。

       这里有一起类似的个案可供镜鉴。2012年,中秋夜,一对男女试图在惠阳淡水市政广场燃放孔明灯被民警制止,现场聚集的人群越来越多,大约近千人将警车堵住,要求警方放人。与烟花爆竹的被禁一样,出于城市安全管制的需要,燃放孔明灯的民俗也在禁止之列。问题是,民警在制止他人违法燃放孔明灯的时候,为什么未能获取在场者的普遍支持,反而遭遇围观对抗呢?照我看,有双层原因:深层原因是平日某些基层警察暴力执法所酿就的民怨之大反馈;节日诱因则是,民众明知违背法例,而仍热衷于在中秋夜燃放孔明灯,不是出于对传统的坚守,而是希冀逾越各种礼典与法度,并颠覆日常生活中规律的、惯性的时空秩序,达至集体狂欢的境地。

        节日狂欢诱发的民意躁动,正是此次“禁鞭令”区域扩容亟需面对的困境。如果官方未能在政令出台之前做好民意的沟通与征集工作,那么,在其执行过程中,不是形同废纸一张,就是难免引发集体抗命。是耶非耶?不久之后的春节考验,我们就可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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