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此次修改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又有哪些亮点呢?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规划科科长冯廷创作出了解答。
修改五大方面内容
冯廷创表示,此次修改条款一共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冯廷创介绍:“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了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冯廷创说:“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冯廷创说:“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的,法律还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的安全生产法还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冯廷创说。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冯廷创说:“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新规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冯廷创说:“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80%,提高到40%~100%,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相关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的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以下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冯廷创表示:“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规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三是建立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冯廷创说,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冯廷创表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以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冯廷创说:“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的合力。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修改完善两方面内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冯廷创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