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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标准
发布时间:2016-02-25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76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箭(升空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箭(升空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2004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箭  Rockets
自身带有推进药剂和稳定装置,点燃后产品竖直升空,在空中可以伴随视听效果。
3.2
稳定装置  Stabilization equipment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的运动方向而设置安装的稳定杆、尾翼、旋翼。
3.3
碎片 Debris
    产品在空中燃放后坠落下来的稳定装置、纸片、未着火亮珠等物质。
4  产品分级
按GB 10631-2004要求,火箭(升空类产品)分为A、B、C三级。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产品的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5.1.2  产品主体外壳应没有穿孔、破裂、凹陷或隆起。
5.1.3  产品的外表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4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文字图案清晰。
5.2  引火线
5.2.1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无漏药,无霉变。
5.2.2  不得使用氯酸盐引火线。
5.2.3  引火线牢固性,应符合GB 10631-2004中5.4.2的要求。
5.2.4  引火线的保护,除有内包装或引线套保护的引火线外,其他引火线应通过旁燃测试。
5.2.5  引燃主体时间
5.2.5.1  C级: 3.0s ~13.0 s。
5.2.5.2  B级: 5.0s ~15.0 s。
5.2.5.3  采用电子点火的升空类烟花不受5.2.5.1和5.2.5.2的限定。
5.3  外壳材料
烟花主体外壳(除盛有上升硝的发射筒)应由纸张、硬纸板或塑料制成。盛有上升硝的发射筒可由硬纸板、塑料或铝管制成。
5.4  飞行?定装置
5.4.1  稳定装置
产品应:
?? 装上合适的稳定杆;
?? 装上其他可?定飞行的部件,如侧翼、尾翼、支撑环。
飞行稳定装置应由非金属物质(用于固定稳定杆的钉子除外)制成。
5.4.2  稳定杆平直度和挺直度
稳定杆平直度(最大拱起高度)应不大于2.5cm。
稳定杆挺直度(水平下垂比率)不得大于0.25。
5.4.3  ?定装置的牢固性
稳定装置于升空类烟花开爆前不应脱落。
5.5  发射装置
每一产品销售包装内必须配置一个发射用装置。
5.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应符合GB 10631-2004中第5章的要求。
5.7  燃放性能
5.7.1  燃放效果
所有烟火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急炸、低炸、火险等致命缺陷。
5.7.2  发射高度
5.7.2.1  C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 10 m。
5.7.2.2  B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 30 m。
5.7.2.3  A级升空类烟花发射高度不得低于 50 m。
5.7.3  碎片
产品燃放后落下物中不得有坚硬的碎片。
C级升空类烟花离燃放点8m外任一掉落物的质量不应超过100.0g。
B级升空类烟花离燃放点15m外任一掉落物的质量不应超过150.0g。
5.7.4  发射偏斜角
5.7.4.1  C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10 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5.7.4.2  B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30 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5.7.4.3  A级升空类烟花于距离地面50 m以下的发射偏斜角不应大于22.5°。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浮药检验:收集产品表面浮药,用精度为0.001 g的天平称量。
其它检验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引火线
6.2.1  牢固性检验
按GB 10631-2004中6.3进行检测。
6.2.2  旁燃测试
    见附录A。
6.2.3  引火线引燃时间的检验
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引线时间。两块表读数偏差不大于0.5s,则检验结果有效。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
6.3  外壳材料
     目测检验。
6.4  飞行稳定装置
稳定杆平直度和挺直度检验见附录B。
6.5  发射装置
    目测检验
6.6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检测
按GB 10631-2004中6.4进行检测。
6.7  燃放性能
    碎片用精度为0. 1g的天平称量。
其他检测方法按GB 10631-2004中6.5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同一生产线和时间段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 -2004规定执行。
7.2.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引火线、主体材料、飞行稳定装置、燃放性能。
7.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 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 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3.1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 -2004中的4.1.5的规定执行。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7.5  结果判断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标准的附录C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见GB 10631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内包装
内包装应完全覆盖升空类烟花。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得有穿孔或破裂现象。内包装需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要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必须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必须牢固。
8.2.2  外包装
外包装必须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中的要求,且每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 产品名称;
?? 货号与批号;
?? 数量与规格;
?? 毛重;
?? 体积;
?? 厂名和厂址;
?? 出厂日期;
?? 标准代号;
??“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
8.3  运输
运输按GB 10631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定。
8.4  贮存
贮存按GB 10631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在正常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三年。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引火线旁燃测试方法
A.1 材料
A.1.1 香烟
无过滤嘴,长70mm±4mm,直径8.0mm±0.5mm,质量1.0g±0.1g。
A.1.2 测试场地
测试场地需为水平面,排风柜内为不可燃平台,或可隔绝风动的密封空间。如有抽风装置,则需在测试时关掉。
A.2 仪器
A.2.1 铁支架
3个,直径2.0mm±0.1mm,长50mm。
A.2.2 测试样本
将解剖所取出的引线用作测试样本。
A.3 程序
点燃香烟(A.1.1)然后平放在铁支架(A.2.1)上,置于测试场地(A.1.2)的排风柜内。将测试引线(A.2.2)放在距火头15mm的香烟上,见图A.1。让香烟燃烧至超过引线和香烟交叉位置约10mm,记录引线是否被点燃,见图A.1。

 

1?测试样本
2?香烟

3?铁支架
4?耐燃面板

 

a) 测试装置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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