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火药爆竹(爆竹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黑火药爆竹(爆竹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2004 烟花爆竹 抽样检测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黑火药爆竹 Black powder banger
在一个单一非金属主体内盛载爆响成份的黑火药,除摩擦头外,配备引线作点燃用途。外壳连同末端封口(如有)的设计为将爆响药局限,而外壳材料的硬度可促使在点燃后所产生的爆响声。
3.2
结编黑火药爆竹 Batteries of black powder banger
由多个黑火药爆竹结编而成,但只可从一处点燃,其设计为可产生连串响爆声。
3.3
抛射碎片 Projected debris
产品燃放时抛射出来的纸屑、烟火药、底塞等物质。
4 分类
4.1 黑火药爆竹
4.1.1 C级:黑火药爆竹所含净药量不大于2.0g。
4.1.2 B级:黑火药爆竹所含净药量不大于8.0g。
4.2 结编黑火药爆竹
4.2.1 C级:结编黑火药爆竹每一装药单元所含的净药量不可超出 2.0g。
4.2.2 B级:结编黑火药爆竹每一装药单元所含的净药量不可超出 8.0g。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产品的外壳不应有穿孔、破裂,凹陷或隆起。末端封口应无穿孔、破裂。
5.1.2 产品的外表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3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文字图案清晰。
5.2 引火线
5.2.1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无漏药、无霉变。
5.2.2 不得使用氯酸盐引火线。
5.2.3 引火线牢固性,按GB 10631-2004中5.4.2 执行。
5.2.4 引火线的保护,除有内包装或引线套保护的引火线外,其它引火线应通过旁燃测试。
5.2.5 引燃主体时间,按GB 10631-2004中5.4.2 执行。
5.3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5.5 执行。
5.4 燃放性能
5.4.1 燃放效果
所有烟火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声级值
最大声级值应不大于140dB。
5.4.3 抛射碎片
5.4.3.1 C级黑火药爆竹不应有碎片抛射到测试点8.0m范围以外,而抛射到超过测试点6.0m范围以外的任何碎片颗粒重量不应超过1.0g。
5.4.3.2 B级黑火药爆竹不应有碎片抛射到测试点15.0m范围以外。
5.4.4 爆响率
5.4.4.1 C级黑火药爆竹和结编黑火药爆竹不小于90%。
5.4.4.2 B级黑火药爆竹和结编黑火药爆竹不小于85%。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浮药检验:收集产品表面浮药,用精度为0.001 g的天平称量。
其它检验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引火线牢固性
按GB 10631-2004中6.3.1规定执行。
6.3 引火线旁燃
按附录A规定执行。
6.4 引火线引燃主体时间
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引燃时间,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两块表读数偏差 不大于0.5s,则检验结果有效。
6.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6.4 规定执行。
6.6 燃放性能
碎片用精度为0. 1 g的天平称量。
其他燃放性能检测方法按GB 10631-2004 中6.5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条件、同一生产线和时间段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2004 规定执行。
7.2.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引火线、主体材料、飞行稳定装置、燃放性能。
7.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3.1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2004中的4.1.5规定执行。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 收验规则
按GB/T 10632-2004 规定执行。
7.5 结果判定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按GB 10631-2004中的5.1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
内包装应完全覆盖爆竹。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应有穿孔或破裂。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应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
8.2.2 外包装
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的要求,且每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 产品名称;
?? 货号与批号;
?? 数量与规格;
?? 毛重;
?? 体积;
?? 厂名和厂址;
?? 出厂日期;
?? 标准编号;
??“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
8.3 运输
运输按GB 10631-2004中的8.1规定执行,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定。
8.4 贮存
贮存按GB 10631-2004中的8.2规定执行,在正常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三年。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引线旁燃测试方法
A.1 材料
A.1.1 香烟
无过滤嘴,长70mm±4mm,直径8.0mm±0.5mm,质量1.0g±0.1g。
A.1.2 测试场地
测试场地需为水平面,排风柜内为不可燃平台,或可隔绝风动的密封空间。如有抽风装置,则需在测试时关掉。
A.2 仪器
A.2.1 铁支架
3个,直径2.0mm±0.1mm,长50mm。
A.2.2 测试样本
将解剖所取出的引线用作测试样本。
A.3 程序
点燃香烟(A.1.1),然后平放在铁支架(A.2.1)上,置于测试场地(A.1.2)的排风柜内。将测试样本(A.2.2)的引线放在距火头15mm的香烟上,见图A.1。让香烟燃烧至超过引线和香烟交叉位置约10mm。记录引线有没有被点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