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标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外包装标志的标注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 -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放安全区域 safety zone for set off
当按照说明燃放时,为确保人身安全或财产不受到伤害,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规定的距离。
3.2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烟花爆竹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3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产品从生产日期起至能确保安全和燃放效果的期限。
3.4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产品(内包装)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 技术要求
4.1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4.4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5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
4.6 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6.1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4.6.2 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进口产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文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中文(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7 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面大于30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2.8mm;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小于20cm2时(特别细小的特殊设计产品,如砂炮、拉炮等,不受此限制),至少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5 产品(内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5.1 产品名称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点的产品名称。
5.2 产品级别
5.2.1 单一产品的标志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GB 10631-2004中4.1的分级规定,字体应不小于四号字体,对比色度清晰。
5.2.2 混合产品的标志
以混合产品中级别最高的标注为该混合产品的级别。
5.3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中4.2的规定。
5.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如“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B级:25m;C级:5m;D级:1m)以外”。
5.5 装药量
5.5.1 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为:“装药量:XX g(克)”。
5.5.2 组合类产品标注为:“装药量:XXXX g(克),最大单发药量:XXg(克)”。
5.6 生产日期
5.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但不得篡改。
5.6.2 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四位数字;难以标注四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两位数字。
5.7 保质期
保质期应标注为:保质期:X年。
5.8 生产标准号
应标注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产品除外)。
5.9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代理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10 安全警示语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
5.10.1 安全警示语内容
必须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者除外,如砂炮、快乐烟花、拉炮等)。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
5.10.2 安全警示语字体要求
安全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应清晰。
5.11 燃放说明
应按附录A给出的文字内容标明燃放说明。
5.12 其他
摩擦类产品还应在内包装上注明“不许拆开”;由于产品太小而不能完整标注5.1-5.11的全部内容时,应在内包装上标明“不许拆开出售”;A级产品除应标明5.1-5.9的内容外,还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
6 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
6.1 产品名称
见5.1的规定。
6.2 产品级别
见5.2的规定。
6.3 产品运输危险级别
应标注与箱内产品相适应的运输危险级别,内容按GB12268标准标注包括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项别及其所属的配装组。如“1.4G0336”或“03361.4G”等。
6.4 产品标准编号
见5.8的规定。
6.5 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
见5.9的规定。
6.6 箱含量
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6.7 净药量
包装箱内所装产品的药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净药量:XX kg(千克)。
6.8 毛重
包装箱及其所装产品的质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毛重:XX kg(千克)。
6.9 体积
包装箱的体积,用长(cm或厘米)×宽(cm或厘米)×高(cm或厘米)标示。
6.10 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外包装上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组合烟花应标注“严格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易燃易爆物品图示及文字标志应符合GB190、GB/T191的有关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 放 说 明
A.1 喷花类
A.1.1 一般说明
??点燃引线后应立即走开至燃放安全区域;
??观众应在燃放安全区域观看。
A.1.2 特殊要求
A.1.2.1 手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