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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之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6-06-28 作者:浏阳烟花爆竹协会 浏览次数:15310
民族文化认同的符号象征
 
  肖敏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 但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中国各大城市几乎都颁行了禁放烟花爆竹的法令, 可十多年来, 收效甚微。现在, 公众又以恢复民俗为由, 要求解禁, 表象原因是法律应顺从风俗、遵从民意, 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基于民族文化认同的需要。
 
  一、春节放爆竹的习俗源流考略
 
  春节时燃放爆竹, 以增添节日之喜庆气氛, 是中华民族的悠久传统。《诗经·小雅·庭燎》中就有“庭燎晰晰,君子至止”。“庭燎”是将竹子、草或麻杆捆扎一起燃烧。“晰晰”就是火烧竹子的声音, 这可能是中国关于放爆竹雏形的最早的记载。南朝梁代宗懔撰写的《荆楚岁时记》,也是保存至现在的我国最早的一部专门记载古代岁时节令的专着, 其中记载“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春秋》谓之端月。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恶鬼。”又据《通俗编俳优》记载:“古时爆竹, 皆以真竹着火烧之, 故唐人诗亦称爆竿。后人卷纸为之, 称为爆竹。”
 
  至唐代, 爆竹的燃放已发展为人们将一支长竹竿点燃, 或将一串串竹节挂在长竹竿上燃爆, 当时又被称作“爆竿”。在中唐时, 火药已可按配方研制出来, 火药用于爆竹也就逐渐开始, 最初是将火药装入竹筒里燃放, 爆竹也改名为“爆张”或“爆仗”。后来, 随着纸的发明与广泛使用, 人们以用纸造的筒子代替竹子, 并用麻茎把爆竹编成串称为“编炮”, 因其声音清脆有如鞭子的响声, 故又称“鞭炮”。
 
  宋朝时, 已有专门生产鞭炮的作坊。春节时燃放爆竹的风俗也随着经济、文化的交流传入了越南、朝鲜、新加坡等周边地域。如嘉庆年间烟花大宗出口, 远销到暹罗(泰国)等国。而且, 我国风俗除了在春节时大举燃放爆竹,甚至某些地方在红白喜事、清明上坟、初一、十五时都有燃放爆竹的习俗。
 
  可见,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习俗, 其最初的目的是驱邪, 而后演变至为节日增添喜庆色彩。该习俗经过长年经月的累积沉淀逐渐渗透至普通民众日常生活里, 成为我国普通百姓生活中, 尤其是节假喜庆时, 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中国禁放烟花爆竹的历程回顾
 
  近代官方在城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轫于1907年的天津。天津巡警总局在《大公报》上刊登声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中国建立后,上海是第一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 它是于1988年做出该规定的, 随后其他城市也纷纷仿效上海的做法, 颁布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令。据有关部门统计, 10多年来, 我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深圳、福州、南京、长沙、苏州等282个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
 
  但近年来, 保留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以增加节日喜庆热闹气氛的群众呼声日趋高扬, 于是, 哈尔滨、成都、杭州、济南等城市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也因之有所松动。截至2005 年春节, 全国已经有106个城市由原来的全面禁止调整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限制燃放。目前, 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直辖市中, 限放城市有15个, 可燃放城市有6个, 禁放城市只有10个。
 
  由以上事实可知, 禁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主要是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省会等大城市, 禁放法令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切实的执行, 以致在实践中逐渐被修正为限制燃放或者继续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理由之剖析
 
  各城市禁放的理由主要是为了维护城市居民的生活安全, 防止火灾隐患、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如1907年2月3日《大公报》登载的公告:“入冬以来, 风高物燥, 瞬届年节, 竞放花爆, 起花双响, 高入云霄, 遗火落下, 贻害非小, 贩卖燃放, 均于禁条, 特先晓谕, 广为劝告, 父戒其子, 兄为弟导, 子弟有犯, 父兄枷号, 倘敢故违,决不宽饶。”
 
  该公告说明禁放烟花爆竹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天旱火灾, 因为在城市中人们是以一种密集型的群居方式生活的, 一旦发生火灾, 难以扑灭, 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 近几年来, 全国平均每年春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就有4万多起, 近年来仅北京市因燃放非法超标伪劣烟花爆竹平均每年受伤近700人, 造成火灾达400余起??。
 
  此外, 烟花爆竹还会污染环境, 其产生的烟雾、噪音对年老体弱者的健康会造成不良影响。但笔者认为, 这种禁放的理由并不充分, 例如吸烟也如同燃放烟花爆竹一样可能会引起火灾、污染环境及有损健康, 那为何国家不全面禁止吸烟而只是在公共场合限制吸烟呢? 这种反对理由未免有因噎废食之嫌。
 
  四、反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理由之解析
 
  ( 一) 反对禁放烟花爆竹之表象原因
 
  反对禁放烟花爆竹者认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能尊重民俗, 这些禁放的法令本身是有缺陷的。当立法者以理性主义立法未充分考虑到民意、习俗、人们的基本感情, 以法律为万能之工具, 希冀法律有立竿见影的移风易俗之功效时, 结果会适得其反。正如贝卡里亚所言, 任何背离这种情感的法律, 总是遇到一股阻力, 并最终被其战胜。
 
  因此, 只有符合人类基本感情的法律, 体现大多数人幸福的法律才是一部高明的法律, 才具备良好的文本转换功能, 容易为公众所认同, 内化于其心中, 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成为人们行动中的法律。
 
  事实上, 一个合理的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 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强制只能用来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 因为在任何正常并运行有效的国家中, 须用制裁手段加以对待的违法者的人数远远少于遵纪守法的公民。而事实上民众日常生活及社会风俗、习惯等无形的力量是构成法律效力的实质要件,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当法律不为公众所遵守时, 法律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
 
  (二)反对禁放烟花爆竹之实质原因
 
  反对禁放烟花爆竹背后深层次的实质原因是民族文化认同的要求, 因为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的独特表现, 也是一个民族维持自身团结和发展的仪式性符号象征。
 
  现今, 中华民族正面对不可避免的现代化浪潮。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过程, 包括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变等。在经典现代化理论中, 现代化可以被概括为一句话: 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历史过程就是现代化。
 
  因此,中国在经济上,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融入一体化的国际经济之中, 肯德基、麦当劳已矗立于我国的大街小巷; 在文化上, 中国人也受到西方文化深刻的影响, 如圣诞节、情人节已成为年轻一代所熟悉的节日, 而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 如春节、端午节都渐渐式微。
 
  在接受西方文化洗礼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注重自己的本土文化资源, 其中, 民族的传统节日是加强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的民族自我认同的礼节仪式。为此, 全国政协委员陶思炎同志曾在两会上提交过一份《解禁》议案。他说: “现在春节之所以没有年味, 很多人都热衷于洋节,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禁放烟花爆竹, 我觉得爆竹只要一恢复, 年味就恢复90% ; 气氛上来了, 年文化、年经济也会随之而起。”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联合发出了《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明确指出: “中国传统节日, 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 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 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精神纽带, 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可见, 中国传统节日的重要性已提升至保持民族独特性、增进民族认同、进而维护民族国家统一的文化资源的高度。
 
  事实上, 以反对禁放烟花爆竹、保护民俗为口号, 其实质所宣扬的是民族文化认同、民族统一的理念, 而这种理念的主要支撑力量是勃兴的民族国家, 而民族国家的兴起又是基于以下因素的推动:
 
  首先, 民族国家的勃兴是工业社会的内在逻辑结果。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农业社会, 大多数人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 城市在前工业时代只占据了较小的地位。近世纪以降, 在外界侵略的刺激下, 为避免亡国亡种的民族危机, 中国人民强烈要求民族独立, 迫切地需要富国强兵, 而这首先必须建立工业社会。工业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细化、更加专业, 更需要人们之间的有效合作。民族, 既是人类有效合作强有力的粘合剂又是整合社会分化的有力武器。同一民族的人们之间, 具有共同的集体历史经验, 共享一套习俗和生活模式、一种处事和行为的方式、一种价值态度, 因而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交往的平台, 可减少合作的摩擦与冲突。同时, 社会分工需要大批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劳动力, 而大批量的劳动力的培养, 需要依靠一种一般性的、普及性的、标准化的基础教育, 这种组织复杂、成本昂贵的基础教育唯有民族国家方有能力提供。
 
  由此可见, 工业社会促进了民族国家的生成。
 
  其次, 因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并且是永不满足的, 在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后, 还要有归属感。人需要归属于某个群体, 与自己同类的人生活, 才会有安全感。经验事实也证明人们总是过着一种群居生活, 这种群居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社会。昔日社会的整合力量主要是宗教和王朝。在具有宗教传统的社会, 民族、民族国家是对宗教的神圣性除魅后的替代认同。两百年前英法等国之所以兴起民族主义运动, 就在于西欧社会人们的传统集体认同模式遭到了破坏, 当宗教不足以维系集体忠诚、基于天主教的集体(神圣罗马帝国)再也无法存在时,民族主义和民族因此应运而生, 满足了人类集体安全与情感满足的需要, 人类集体认同的模式相应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后来世界其它地方相继发生民族建国运动, 个中道理是一样的, 人虽然有着个体独立的冲动, 但又无时不具有着对集体的需求, 人的安全与情感在极大成分上要依赖于集体。
 
  而我国昔日的社会整合力量是君主王朝制度, 当这种旧文化体系??——君主制王朝衰落后, 出现了军阀混战的局面。旧有的权威弥散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促使人们去寻找新的替代物, 以维持作为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感, 这个替代品就是民族主义。中国在传统君主专制的王朝体制终结后, 祭起了民族主义的法宝, 以民族主义为旗帜, 进行了三次政权的交替。
 
  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共经历了三次政权的变更: 1912 年满清让位于中华民国; 1927年至1928年的北伐, 建立了南京的国民党政权;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国共产党政权。我们稍一追究这三次政权移转的历史, 便不难发现, 其原动力无不来自民族主义。诚如唐君毅先生所言, 中国人之所以喜言民族, 而轻国家之概念, 亦正以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中, 素缺西方由希腊之城市国家, 至近代民族国家之争霸一段历史之故也。
 
  当下,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 综合国力的增强, 我国渴望再次矗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因而在学习西方先进知识的同时, 也开始注重自己的本土资源, 从传统文化中发掘旧有的文化资源, 以整合民族的凝聚力。
 
  再次, 从国际形势来看, 加强民族文化认同对海外华人具有向心力、吸引力, 而且对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 更能提供文化心理意义上的根据。正如费孝通所言, “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 在不同的时间、不同场合, 可以有深浅强弱的不同。为了加强团结, 一个民族总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 赋予强烈的感情, 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所以, 在现阶段, 通过对恢复传统节日的活动内容来达到以传统节日为载体的民族文化认同, 是近代反对外来侵略的产物,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更是解决台湾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根据。
 
  燃放烟花爆竹一旦成为民族文化认同的符号象征, 各地方政府即可对烟花爆竹的禁放态度逐渐解冻, 并转而认可与支持燃放烟花爆竹的正当性。
 
  五、余论
 
  可见, 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和人们的风俗习惯相违背, 这只是表象原因, 其背后深层次的实质原因是民族文化认同的要求, 因为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独立存在的表现, 也是一个民族加强自身凝聚力的仪式性符号象征。
 
  所以, 当燃放烟花爆竹被赋予体现民族特色、成为增加民族认同意识的符号象征意义后, 以维护安全为理由的禁止燃放的呼声式微, 立法机构在重新立法时不得不考虑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话语, 法律本身就是立法机构在权衡不同利益后作出的妥协的文本; 因而,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一个好的选择, 当然限制的时间、地点、违反限制的处罚措施的细节内容, 则是由立法者在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后所具体确定的, 如北京就举行了听证会来商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或许这是一个所谓的传统和现代相妥协的尾声, 或许这不是一个尾声, 而是通过恢复中国古老传统节日内容以增强民族认同意识的先啼。
 
  (作者简介: 肖敏( 1977- ), 女, 汉族, 湖南邵阳人,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杂志》2008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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