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构成非法经营罪终获刑
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人商定从私人处低价购买烟花爆竹用于春节期间贩卖以获取利润,不料被人举报最终案发,涉案金额18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大犹、小婷、小犹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2015年初,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商定从私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并堆放在大春等家里,用于来年春节期间贩卖,以期赚取利润。
2015年7月22日,经被告人大犹事先联系,一车烟花爆竹运送至三被告人住地的集镇,后小婷与搬运工开始卸货。卸货过程中,民警接到举报,赶到该处将小婷抓获,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606件。
同年8月6日、10日,公安机关联合安监部门查获三人所购烟花爆竹共2253件,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2015年8月12日15时许、13日9时许,被告人大犹、小犹经书面传唤主动到案。大犹、小犹、小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大量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零售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犹、小犹、小婷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大犹、小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