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办的石某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明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石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7次从江西省万载县一花炮厂以35元一万响的价格,购进42余万元的鞭炮,分别存放在宿松县一工房及宿松县孚玉镇一村民老宅中,然后以36元至39元一万响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宿松县境内苏某国等几十家烟花爆竹经营户,从中获取盈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