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4062
2023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以下简称《规定》),即:禁止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禁止区域外可以按规定有条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禁止区域范围,即“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禁止区域”详细的边界范围将明确到街路和小区,由相关地区政府通过本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 《规定》第八条明确了禁止区域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即:“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规定》第十条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即: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市公安局已经印发《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全市中小学生的一封信》、《致商业经营者的一封信》,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规定》,正确选购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生发出倡议,倡导全市中小学生自觉遵守《规定》,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第一责任,教育引导孩子做守法小公民。市房产局组织各地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燃放安全宣传,引导广大业主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发现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行为,市民朋友可以拨打110、12345进行举报,公安、应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实后将予以奖励。新春佳节将至,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信息,期待您的精彩评论!
二维码辽宁烟花爆竹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