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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14类场所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9-01-23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6398

    随着春节的临近,越来越多的市民十分关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相应的条件。2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鞍山除海、台、岫三县(市)之外,各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即1月28日至正月十五即2月19日,其中可燃放时间内,燃放地点必须为符合燃放条件的区域,其他时间及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据了解,《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域、限放时间、限放品种和级别以及违规燃放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分为两种:

    一种是绝对禁止燃放的区域,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学校、燃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人员密集场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等14类场所和区域。

    除上述14类场所和区域外,我市除海、台、岫三县(市)之外,各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即1月28日至正月十五即2月19日,其他区域及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等,共分为爆竹、组合烟花、礼花弹等14类,按照烟花爆竹的装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个等级

     在《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我市限放区域内只能燃放C、D两个级别的除礼花弹外的13类烟花爆竹。其中,C级为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时,距离烟花爆竹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D级是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烟花爆竹及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大队长张栋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市民在禁止燃放时间或14类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于先期发现的,公安机关将制止燃放行为并对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予以安全处置。对已经燃放的,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燃放行为人予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另外,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外,还要对负有安全看护的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区域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孩子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有家长陪同,并按照说明正确燃放。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旭

    相关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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