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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8-31 作者: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5863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6年9月15日起。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程序严格实施追责问责。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要分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细化工作方案,严明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若有全市性的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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