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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新法即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06-30 作者:中国江西网 浏览次数:6189
    6月29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经修改后,已于日前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江西省已明确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放开,这将有利于推动符合各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建立营销网络,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安全投入,逐步提升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件。
 
  据了解,江西省是烟花爆竹主产省,《办法》修改的初衷是落实江西省政府去年的18号文件,推动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营销渠道,以促进生产环节的安全投入,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市场优质产品的供给。
 
  去年8月,江西省安监局已经废止了关于控制经营批发企业数量和新增经营批发企业需要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布点等有关规定。去年以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已经实行“先照后证”,企业先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安监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安监部门提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请的企业,凡提交的资料合法、齐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安监局应在法定时限内,下达受理通知书。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尤其是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对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江西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贤义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修改后的原则中去掉了“统一规划”,增加了“保障安全”和“适度竞争”,更加符合简政放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实际工作中,经营批发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用地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市场需求等等,投资者事前必须充分进行可行性调,可由市场来调节企业数量。

  “放开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有利于推动符合各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建立营销网络,从而促进生产企业增加安全投入,逐步提升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件。”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处处长康斌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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