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海宁市划定区域全年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6-06-29 作者:南湖晚报 浏览次数:6255

    近日,海宁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从7月1日起,在划定区域范围内,将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双禁”)。

    据介绍,早在2014年10月,海宁市政府就向社会发布《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而此次出台的“双禁”可以说是禁放的升级版。

    双禁”与此前的禁放有什么区别?

    范围扩大

    此前,海宁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中心城区东至碧云南路,南至江南大道,西至广顺路、联合路、海宁大道,北至由拳路、硖川路的合围区域。盐官度假区为东至观潮大道,南至环城南路、翁金线,西至上塘河,北至拱辰路、护城河合围区域。

    方案实施后,“双禁”的范围扩大了——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等四个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观潮胜地公园及东至观潮大道,南至环城南路、翁金线,西至上塘河,北至拱辰路、护城河的合围区域,都列入了“双禁”的范围。

    时间延长

    在之前的方案中,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正月初七我市的烟花爆竹禁放区是允许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

    方案实施后,列入“双禁”范围内的区域全年都不能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了。

    “禁放”且“禁售”

    “双禁”指的是禁售、禁放。

    也就是说7月1日后,4个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划定区域内全年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经营户也不能再销售烟花爆竹了。可以说,“双禁”是禁放的“升级版”。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双禁”事出有因

    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一种表达喜庆、寄托美好祝福的形式。然而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害。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火灾隐患和烟尘污染越来越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产生不小影响。开展“双禁”工作已成为必然趋势。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环境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污染空气,危害人体健康,中国气象局2015年春节期间的数据显示,除夕夜18时至23时,全国PM2.5小时平均浓度呈逐渐升高趋势。由于燃放时间集中,污染物大量产生,足以让PM2.5“爆表”。

    燃放烟花爆竹带来安全隐患。近年来,海宁市涉及烟花爆竹的警情始终保持在每年60起左右,尤其是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炸伤的警情每年都有发生。比如2014年1月30日晚,许村镇孙桥村一村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因烟花突然引燃导致意外死亡。2015年1月1日晚,斜桥镇永合村一村民,在燃放炮仗时意外炸伤了左眼。

    违反“双禁”会受到哪些处罚?

    实施“双禁”后,海宁市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大力开展常态化宣传、引导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双禁”工作规定的行为。

    如违反了禁放规定,将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违反了禁售规定,则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举报有奖

    海宁警方从即日起,将按照公安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鼓励市民群众及时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如果您发现在禁售禁燃区域,有人违法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请赶紧拿起电话向警方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10。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信息,期待您的精彩评论!
二维码辽宁烟花爆竹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