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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3 作者:湖南日报 浏览次数:6337

  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推进我省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和兼并改造提质,科学谋划产业布局,推动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性质。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是省财政安排给相关市县做好本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关闭工作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奖励、补助实施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员工工资的清偿、转产扶持及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

    第二条 奖补范围。纳入奖补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和工库房;

    3、注销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证照,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不纳入省级奖补范围:

    (一)被兼并重组仍在生产烟花爆竹的;

    (二)事故导致依法关闭的;

    (三)被安监部门予以吊证处罚后依法关闭的;

    (四)曾享受过项目迁建补偿(赔偿)的;

    (五)吊(注)销证照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六)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全国烟花爆竹攻坚工作以前(2014年3月2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第三条 奖补标准。省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1、爆竹企业50万元/家,烟花企业(含黑火药、引火线,下同)100万元/家。

    2、对实现整体退出的县(市、区),额外奖补爆竹企业5万元/家,烟花企业10万元/家。

    3、对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验收的,额外奖补爆竹企业2万元/家,烟花企业5万元/家。

    第四条 奖补申请。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按照“县实施、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施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烟花爆竹退出工作任务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对退出企业按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行文向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情况、退出企业清单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3、烟花爆竹退出企业验收表;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4、2015、2016年)完税证明;

    5、企业退出前、后的现场照片。

    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验收工作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同时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奖补审批。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填写烟花爆竹退出企业现场抽查表,并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情况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填写《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会审表》。

    根据现场抽查和联合审查情况,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补资金拨付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拨付方案按标准将省级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

    第六条 资金分配。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省级奖补资金拨付给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结合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规模、基础条件、职工安置人数、厂地关系处理等因素制定资金详细分配工作方案,统筹予以再分配。

    第七条 职责分工。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退出工作进行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参与烟花爆竹退出省级奖补资金审查和现场抽查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安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省安监局牵头,制定全省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方案,组织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退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抽查,对市州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退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八条 预算公开。严格落实《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湘财预〔2015〕1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相关要求,实行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等全过程公开。

    第九条 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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