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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3 作者:辽宁省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浏览次数:6332

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运输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安委〔2016〕2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烟花爆竹是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而且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多个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深刻汲取烟花爆竹事故教训,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责任。烟花爆竹行业企业点多面广,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力度,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强化经营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严格杜绝违规违章行为。要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强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合理规划,严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全省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各地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保持全省批发企业现有设点布局不变,数量不增。对批发企业移址重建库房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实地现场核实,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按规划审批零售点。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监督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标准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六)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逐项严格审查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安全条件。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距离、人员资格、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零售点严格落实关于专店专柜销售、营业面积、安全距离、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要考虑当地市场销量和零售点营业面积等因素,在总药量不宜超过300千克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零售点储存限量。严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强化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烟花爆竹企业在买卖活动中依法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公安机关要将企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八)严把产品采购质量关。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选购质量过硬、安全过关的产品,严禁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将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报告移交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应就地封存,妥善处理,严禁销售。对检查发现采购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收回和处置,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九)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采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要建立完善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录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

    (十)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储存行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批发企业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六严禁”)。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三严禁”)。旺季结束后,临时零售点应将剩余产品退货或委托批发企业暂存,严禁私存烟花爆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监管,坚决严肃查处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十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要通过流向信息系统查询审核该批次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备案;对产品来源或去向渠道不明的,不得批准运输许可证。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除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运输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十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号牌必须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载明的号牌一致,应悬挂或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等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十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监督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运输有关规定。承运烟花爆竹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烟花爆竹,发货时,应查验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烟花爆竹与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品种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

    (十四)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过程的安全管控。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其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应按要求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及重要设施附近停车。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员、押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押运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全过程监管,出现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十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要创新安全检查方式方法,采取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专家会诊、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烟花爆竹旺季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检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等“四个清单”要求,规范实施安全检查。逐步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六)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及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和自律作用,倡导守法经营,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供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我省市场,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十七)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排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高度重视当前出现的库外非法储存、专业燃放类产品伪装为个人燃放类产品等非法违法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效的侦测手段,严格的检查措施,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开展常态化巡查摸排,发现苗头,及时报告。对未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过期运输许可证,或者以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申请运输许可,实际运输行为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非法行为,要追根溯源,肃清遗毒,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完善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各市、各有关部门应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实现与政府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应与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

    (十九)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严肃烟花爆竹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取消资质。

    (二十)强化烟花爆竹燃放、销毁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各地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程序,对没收的非法、过期、伪劣和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妥善处置,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不能立即销毁、处置的,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仓库储存。销毁前,应制定销毁处置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评估审查,并加强销毁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确保销毁过程安全有序。

    (二十一)加强群防群治,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广泛发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作用,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及《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媒体公开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和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广泛进行安全提示,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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