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燃放鞭炮立法有感
近闻不少市人大拟对燃放鞭炮等民俗行为进行立法,我不禁想说:地方立法,切莫动辄对民俗说不。
民俗是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中集居民众所共同创造、共享、传承的风俗讲究、生活习惯,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民俗的这种集体性、自发性特征有效地培育了社会的一致性,也非常有效地增强了族群认同、强化了族群精神、塑造了族群品格。民俗文化因此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地区的重要人文根系,是族群文化代代相传的重要介质。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多样性宣言》、《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等多个公约性文件中多有阐述,反复强调民俗文化的重要地位和历史价值。并且,学界公认的民俗内容也不断拓展,广义上的民俗已经包括生产劳动、日常生活、社会组织、岁时节庆、人生礼仪、游园工艺、民间宗教、婚丧礼数等多个领域,涉及百姓衣食起居、自律群居、作息劳逸、生老病死、对天待祖等各种讲究,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民俗文化属于事关国家、民族文化安全的本位文化。历史反复证明,本位文化强大,则底气十足,自信满满,民族必然内功深厚;本位文化衰弱,则底气不足,自惭形秽,民族必然一盘散沙。虽然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中经常会表现出古板、俗气、非时尚的一面,但如果因此轻易废弃、限制、破坏这些民俗文化,后果是严重的。要想让天天拿刀叉吃饭、年年过洋节日的下一代保持住中华美德的愿望是幼稚的。就像原始森林有着人造林不可替代的生态意义一样,传承千百年的民俗文化对于主流价值观认同和民族本位文化有着其他文化不可替代的作用,搞不好也会像水土流失一样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史上契丹人建立的辽国,曾经盛极一时,但在盲目追慕异族文化后,不久便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反,中华民俗文化则一直坚守、一脉相承,历朝历代,不管江山谁坐,不论朝代谁名,总是传承汉唐古风,总是供奉轩辕孔孟,总是拿着筷子吃饭,总是写方块字、过中国节,使得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从不断代,至今源远流长,这是包括民俗文化在内的强大本位文化的力量使然。没有这一力量,中国早已不是中国。
民俗文化还有一种重要的艺术承载意义。民俗文化由于深入民间、融入生活、形成习俗,因而更具有传承意义,比之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更加富有生命力。很多传统文化艺术就是借助于民俗文化才能传承至今,我国很多稀有地方剧种至今不绝种,就得好好感谢祭神祭祖时唱大戏的习俗。不过,知道民族传统文化艺术重要的也许很多,知道民俗文化重要的却不见得有多少,或者知道者不见得爱讲、敢讲、会讲,或者司空见惯只做不说。当今社会,应该没有人愚蠢到要去禁止中医、禁止京剧、禁止书法、禁止国画,但是,敢于禁止年俗的则大有人在,禁燃鞭炮便是对我国年俗文化的一种无知。我国是民俗节庆文化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单单一个春节,就有爆竹、桃符、年画、守岁、压岁、舞狮、祭神、祭祖、拜年等数十种讲究。燃放鞭炮的习俗在南朝梁代示懔《荆楚岁时记》有记载:“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到了唐朝,人们采用鞭炮代替爆竹,但“爆竹”之名却沿用至今。对于这样一种流传千古、意味深长的民俗讲究,如果随便以噪音、安全等理由加以禁止,显然是粗暴的。如果因为噪音、安全原因就要禁燃鞭炮,那汽车、飞机、轮船早该废掉了。
从更加理性的角度看,民俗还是一种基本生存权。人类不同于动物界,精神追求、民俗习惯与物质需要一样,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基本权利。民俗从法理上受保护,不但国家行政权力不能随意干预,修宪、立法等涉及民俗问题也应慎重,地方立法则要回避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问题。美国至今对私人持有枪支这样明显弊多于利的民俗不敢立法禁止,大概就是基于这一考量。当然这样说不是说所有民俗都不能碰、不能动、不能改,应该说民俗也有一个如何引导和健康发展的问题。譬如: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按节庆和目的不同限定时间、地点、品种,不同安全级别的烟花爆竹可以规定燃放者年龄限制和职业要求,对制造、经营渠道可以用负面清单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研发环节可以鼓励研究出更为安全可靠的烟花爆竹产品,社会宣传可以大力提倡文明、秩序、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多得是。那些动辄禁止、指望一禁了之的施政行为,是典型的懒政、庸政、败政。
对于民俗文化,当前要强调的不是禁止问题而是保护问题,尤其是加强立法保护。国家层面应该适时出台《民俗文化保护条例》,限制地方政府对传统民俗文化的自由裁量权;地方层面,应该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引导民俗文化进入文明传习、焕发魅力、提升张力的升级版,同时以国家级非遗、历史文化名城、民俗文化之乡、古村落等为基地,设立民俗文化保护示范点,把民俗文化渐次引领进入大文化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