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烟火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和使用,保证本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凡是一个年度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处理;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二章 会费交纳程序与标准
第五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四月底前为会费交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交纳标准
1、副会长单位10000元-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80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七条 省直各行政部门和各市行政部门的领导出任协会名誉会长等职,不交纳会费。
第八条 交纳会费的单位按照规定,以现金、支票或银行、邮政汇款的形式交纳,由本协会财务开具收取会费票据。
收款单位:辽宁省烟火协会
账号:06?14000104002390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皇姑支行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本协会以下活动:
1、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差旅及劳务报酬支出;
2、为会员提供内部资料、会刊、咨询及培训的支出;
3、开展网络、信息服务建设的支出;
4、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专项会议和活动经费支出;
5、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的支出;
6、协调行业内外工作的支出;
7、会员奖励支出;
8、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设专职财务人员,设立收支账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协会会费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4年某月某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