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攻势】严查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盘山公安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4-01-22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740
说到春节
大家的脑海里是不是呈现出
烟花齐放、鞭炮齐鸣的景象
比起烟花的美、爆竹的响
警察蜀黍想要提醒大家的是
安全更为重要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储存还是销售,都是违法行为。眼瞅着年关将至,有人却以身试法,无视安全风险,打起了囤积烟花爆竹牟利的“歪心思”,这不,被查了!
1月16日上午,盘山县公安局吴家派出所民辅警在孙家村开展“一标三实”入户走访工作中,发现一处房屋内疑似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民警立即联系该屋主人打开房门进行检查,发现房间内存放了36箱烟花爆竹,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房主邢某想着临近过年,销售烟花爆竹肯定会有市场,便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外地购买了1万余元烟花爆竹存在自己家中,其对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邢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讲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暂无评论信息,期待您的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