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美景虽然绚丽多彩,充满着浪漫,但是未经许可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获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有效预防了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月21日上午9时许,高新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泰景山城北门附近有一白色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经查发现李某、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装载3箱共计30支“蓝火加特林”烟花,送至泰景山城北门准备卖给崔某,目前李某、张某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30支“蓝火加特林”烟花被收缴。
公安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