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千年以来的文化传统,关乎重要的文化产业,烟花爆竹也是我国走向世界的一张闪亮的名片。建议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尽量允许民众在春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保护和支持烟花爆竹传统产业健康发展,以弘扬传统文化,顺应民情民意。
一、建议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出台和完善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引导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必定会对烟花爆竹的正规市场造成挤压,当人民群众难以在正规市场购买烟花爆竹时,可能会转向购买“黑炮”、“私炮”、“土炮”等规格要求未必符合标准的产品,这将大大增加安全风险。
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制定烟花爆竹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严厉打击和处罚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户。同时建议加强使用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帮助老百姓了解烟花爆竹的风险,让老百姓在安全燃放中体验烟花爆竹的乐趣。
二、建议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权力收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进行划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民有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其中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表述意为规避不适宜燃放的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而非全面禁止。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一刀切”的禁放限放政策的做法,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因此,建议将设定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限定性规定的行政权力收归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减少“一刀切”的政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春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除中心城区、党政机关要地之外尽量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禁限放区域、时段和燃放品种。在禁放时段方面,在主城区宜实施限放政策,即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允许燃放,其他时段可实行限放或禁放;在禁放区域方面,可控制在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的人员和楼宇密集的某些区域以及党政机关要地;在禁放烟花爆竹种类方面,建议采取不同区域燃放不同级别烟花的管理措施,塑造层次分明的科学管理体系。
四、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承千余年的文化习俗和节日传统,应当予以弘扬发展。
浏阳花炮制作技艺已列入〔2006〕18号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推动传统文化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针对文房四宝、烟花爆竹、竹藤、丝绸、瓷器、漆器等产业发展需求,加大传统文化产品宣传展示力度,促进传统文化产品出口,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抹不去的文化情结,对烟花爆竹应当以更科学、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使传统文化不被遗忘、不被埋没。
五、烟花爆竹产业对于拉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是我国在世界的一张闪亮名片。
据统计,全国目前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220家、批发企业4500多家、零售企业35万多家。我国的花炮产量占到全球产量的90%,约占世界贸易量的80%。可见,烟花爆竹产业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容小觑。而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大型活动中,我国也设计了烟花表演,这在世界掀起了一股“烟花”热潮。
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松绑”,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能让这张名片更加耀眼。
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区域限定权力收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春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尽量允许人民群众在中心城区、党政机关要地之外的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探索更科学、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促进法理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