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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监管三司解读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4687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12〕18号)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现就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总体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安排说明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总体工作要求是:根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4个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BG11652)2个国家标准的要求,继续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水平,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进程,努力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深化重点环节专项治理,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中确定的2个方面9项重点工作,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具体分解为以下22项主要工作:

(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1)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安全监管,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以及产品质量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2.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三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认真制定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目标、要求和计划,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两个国家标准,督促企业继续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改造提升,重点解决“三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和中转库)设置与生产规模不匹配、企业生产工艺路线不合理、1.1级工(库)房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无力改造提升的企业。

(4)严格规范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认真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明确内容、落实责任、健全档案,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

3.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积极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及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努力建设一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6)努力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企业的日常检查,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强跟踪督办,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以标准化评审标准相关内容作为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认真、细致,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排查、自我诊断隐患和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进程

(7)加大烟花爆竹生产机械研发力度。各地要积极支持、指导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研发,并及时对研发出来的烟火药混药机、爆竹装药机等机械设备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或安全论证。

(8)加大烟花爆竹生产机械推广应用力度。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技术成果,加快机械化生产线示范工程建设,努力实现有裸露药工序人机隔离操作,尽量减少涉药工序的现场作业人员。爆竹生产企业要力争在两年内实现机械化生产。

5.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9)努力实现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等工作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应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子系统,实现烟花爆竹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基本情况、事故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10)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继续重点抓好礼花弹流向管理工作,监督礼花弹生产企业按规定对礼花弹进行标识并登记流向;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培训和应用工作,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流向实行信息化监管。

6.不断强化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打非”工作

(11)加强烟花爆竹事故督办和严肃事故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事故跟踪督办等相关工作;各地要加强事故现场督导,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2)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打非”联动机制。各地要学习借鉴豫皖省界区域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联动机制经验,指导重点地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烟花爆竹产品和药物追踪溯源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烟花爆竹行为。

(13)加大宣传教育和惩戒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落实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起到警示和震摄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二)关于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治理,加强基础建设工作

7.深入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治理

(14)持续开展“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专项治理。各地要把防止“三超一改”作为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持续深入开展下去,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继续开展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各地要认真总结2011年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和经验,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专项治理,组织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企业。

(16)深入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宣传贯彻新制定的《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组织礼花弹生产企业对照新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进一步控制和减少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要严格落实礼花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一证多厂”生产和非法销售礼花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礼花弹生产资质。

(17)继续强化氯酸钾专项治理。要做好2011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总结和通报工作,监督整改抽检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核实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继续组织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研究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涉裸药操作部位完善导静电设施工作。

(18)组织开展黑火药、引火线专项治理。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开展黑火药、引火线专项治理,提升黑火药、引火线安全生产条件和水平,规范经营。

8.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19)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并积极推动地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立法工作;组织制定《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审查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20)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和重要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工作,集中组织开展新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重要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等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监管水平和能力;各地要督促企业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9.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

(21)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各地都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等台帐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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