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事故案例 > 正文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19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6590

2020年,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8起、死亡9人,同比减少5起、21人,分别下降38.5%、7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但是要清醒看到,近年来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仍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工艺水平低、监管检查有漏洞、专项整治不深入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生产活跃、购销频繁、库存增加,安全风险明显加大。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事故

2019年2月5日1时50分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55号国祥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发生原因是,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张某在人员居住密集场所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堆放于店铺外,在烟花爆竹堆垛附近燃放,火星飞溅未及时扑灭,阴燃堆垛上覆盖的易燃物,引起燃烧,引发火灾。主要教训: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3·19”较大事故

2019年3月19日10时05分,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0余万元。发生原因是,搬运工李某驾驶电瓶车违规进入正在进行包装作业的34号工房门口,在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电瓶车尾部下方的牙包(后轮驱动电机和减速机机械部位)与位于34号工房外的引线产品发生摩擦,导致引线发生燃爆。34号工房区域爆炸后,爆炸波通过34号工房与33号工房之间的通道走廊(违规放置有引线),导致位于33号工房的引火线发生殉爆,形成第二次燃爆。主要教训: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超员超量组织生产,危险工序作业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人员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江西省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事故

2019年5月23日16时10分左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9.4万元。发生原因是,事发当时地表温度高,收取的单基火药粉处于干燥状态,而干燥的单基火药粉敏感度高,作业人员甘某在收取单基火药粉时,违规作业,致使单基火药粉与地面摩擦、撞击引发燃爆,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教训: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时,无证上岗,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设单基火药粉的晾晒工序,并在成品库区围墙外私自违规增建阳光棚,用于单基火药粉的晾晒作业。

4.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事故

2019年12月4日7时32分许,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包装作业区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5栋工房全部损毁,19栋工房和厂外周边323间(栋)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44.6万元。发生原因是,13号工房作业人员将一个装有“彩雷”药饼的实底塑料筐搬出工房时,因药饼与筐内残留药物摩擦起火,引燃药饼引火线和尾药后,引爆筐内“彩雷”药饼和周边药饼。主要教训: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实际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主厂和石下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各自独立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违法分包,违规出租工房工位;产品出口环节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生产企业以出口为名生产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经营单位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超标违禁产品用于出口。

5.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1·25”事故

2020年1月25日0时44分左右,位于荣昌区盘龙镇大成街与盘合路交叉路口(盘合街62号)的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因发生室内火灾,导致室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造成2人死亡,建筑物内过火面积近130平方米,店内生活、经营设施和物资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发生原因是,底层烟花爆竹门市与楼梯之间的门洞周边区域因遗留火种引燃近处纸、蜡制品着火,造成室内各处堆放的大量纸、蜡制品逐次燃烧蔓延,形成室内大火,先后导致存放在楼梯间、二楼杂物间、三楼唐某房间和烟花爆竹门市内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主要教训: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违规将生活设施和家庭成员住宿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生活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门市之间有门(普通防火板侧开门)相通;违规在建筑物内的房间、卧室以及楼梯通道堆放烟花爆竹,且与大量香烛、花圈、纸钱等可燃物制品混存混放,导致火灾蔓延后连续点燃烟花爆竹。属地监管部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审查把关不严。

6.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事故

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左右,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发生原因是,作业人员搬运已封口药饼过程中,静电引燃散落在已封口药饼表面的浮药,由于事发工房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设置2个安全出口,实际仅设置1个),且作业现场药饼堆码堵塞安全通道,作业人员无法逃出,药饼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导致作业人员窒息死亡。主要教训: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违规码放、搬运药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防范意识不强,违章作业。

7.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7·8”事故

2020年7月8日21时05分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引火线生产区发生一起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引火线生产区工房及其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全部损毁。发生原因是,化工原材料库区工具房内存放的硝化棉自燃起火,导致相邻木炭粉库房内的木炭粉起火,引起毗邻库房储存的240件插线引火线发生爆炸,随后引起90米外无药辅料库房内储存的130件棉纱引火线发生殉爆。主要教训: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库房用途,在工具房存放硝化棉,在木炭库房存放引火线;硝化棉储存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持续高温天气和散热不良的条件下发生自燃。

8.湖南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9·28”事故

2020年9月28日11时36分许,湖南省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发生原因是,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周某组织不具备专业资质和安全技能的当地村民,在未认真检查机械内是否残留药物、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木制板车转运,向运输货车车厢移装。混药机内残余药物散落在货车车厢底板上,混药机部件及车厢底板摩擦起火,继而引起混药机内残余药物爆炸。主要教训: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主要负责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厂内涉药机械内残留的药物,擅自组织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人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拆除涉药机械设备。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信息,期待您的精彩评论!
二维码辽宁烟花爆竹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