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1日,桑植县洪家关枫坪花炮厂通过安全生产现状评价获得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08年10月21日。2008年6月27日,枫坪花炮厂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一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延期申请,桑植县安监局接受申请后未按规定对枫坪花炮厂进行现场对照检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等,不予上报审批。此后,枫坪花炮厂多次送交延期报告,桑植县安监局始终不予答复,被迫停产。
枫坪花炮厂于2014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桑植县安监局对枫坪花炮厂申请延期报告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桑植县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桑植县安监局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桑植县安监局的再审申请。
此间,枫坪花炮厂自2015年12月28日起便向桑植县安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桑植县安监局仍然不予答复,拒绝赔偿。枫坪花炮厂于2016年4月6日、9月7日两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缺乏证据需要补充或撤诉或被驳回起诉。之后,枫坪花炮厂于2017年11月13日再次提起诉讼。
2019年5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湖南张家界桑植县洪家关枫坪花炮厂与上诉人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因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和举证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上诉人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上诉人桑植县洪家关枫坪花炮厂支付赔偿金172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赔偿的请求,驳回上诉人桑植县洪家关枫坪花炮厂在一审中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