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保证此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省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积极完善、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各市、县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七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及早入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政府通告等形式,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种类以及罚则等具体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有力执行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各地在执行禁限放政策过程中,要突出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要宣传引导具体化。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介宣传本地区禁限放政策,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宣传告知,特别是针对禁止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要邀请专业人士详细向社会进行讲解,另外,要深入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开展宣传教育,严禁其购销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确保群众购买、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可靠。二要基层实施精细化。禁限放政策的实施关键是社区、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等基层组织的落实,为此,各地要强化组织实施,强化督导检查,认真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宣传告知,并详细落实负责区域内禁限放地点的警示告知。三要依法查处常态化。各地公安机关治安、巡警、基层派出所要将查处违规燃放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严肃查处违反禁限放政策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查处结果,形成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非法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贩、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公安机关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种要加大高速公路、重要道路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堵塞非法贩卖渠道。同时,要加大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传统地区,务必逐个地区确定重点乡镇、重点村屯、重点人员,逐村逐户排查,逐个人员审查,并充分用好法律武器,坚决清除非法制贩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黑加工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积极推动专业燃放和大型燃放活动规范化发展。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不断加强我省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焰火燃放水平。同时,要积极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观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聘请专业队伍燃放烟花爆竹,为群众欢度节日增添喜 庆气氛。
请各地认真汇总填写《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制定情况表》,分别于2011年9月25日、12月25日前报省厅治安总队。
联系人:李佳玢 电话:69082(移动)
6763 (联通)
附件: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品种,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现就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按照《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公布了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禁限放政策,为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本地烟花爆竹燃放的严峻形势,未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政策;一些群众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噪声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公安部共收到关于严格限制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全国“两会”建议、提案32件。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公安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大力推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主动工作,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条例》、《意见》要求,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及早入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政府通告等形式,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将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纳入本地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对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城市,公安机关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在节日期间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为群众欢度节日增添喜庆气氛。
三、强化宣传,引导群众和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种类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积极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制定合理的购销计划,严禁其向群众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确保群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