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向各省安监局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修改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6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起草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安监局征求修改意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二级企业、标准化三级企业,评级标准为:
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70分。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了自评并达标;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一年以上,并对照《考评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
第八条 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参照评审报告式样制定)。
(二)申请评审。企业自评达标后,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表。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报告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评审达标的,将审查意见和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一并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对评审不达标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四)审核与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和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和公告。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公告一次标准化企业名单。
(五)证书与牌匾颁发。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直接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未通过的,经申请企业同意,可由原评审组织单位按照标准化三级企业组织达标评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具有烟花爆竹甲级评价资质。具有烟花爆竹乙级评价资质的单位,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可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评审审核工作,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评审。人员询问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的自评报告应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审核公告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原发证单位收回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
(一) 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
(三) 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过期的;
(五) 有“三超一改”、分包转包、出租转让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 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抽查、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二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等级的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称号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整改期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有效期三年。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评审,换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