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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立法禁放烟花爆竹 区县城市建成区及12类场所禁放
发布时间:2020-11-24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8883

       年终岁尾,烟花爆竹再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表决稿)》,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除此之外,还有12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大类时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在12类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还有4大类时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规定》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规定》第十一条指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

       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接受相应处罚规定。比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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