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10月1日起,我市各区主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年初,市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乌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我市各区的主城区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销售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并于9月30日前完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的关闭、转营工作。
10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严厉查处非法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建成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许可后将会对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同时,各区和各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反馈;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坚决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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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各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勃湾区:旧城区东至东山,西至包兰铁路,南至南河槽,北至林荫大道;滨河区包括滨河一期,东至包兰铁路,西至乌海湖,南至彩虹桥,北至海北大街西。
乌达区:巴音赛街道办事处及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
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7.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10.公墓等其他祭扫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