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 修改烟花爆竹立法 规范经营燃放行为
发布时间:2020-07-27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7772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习俗,长期以来是群众在重大节日或婚丧嫁娶时不可或缺的一项活动,为了规范相关经营燃放行为,我市在2006年就已出台《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心区域不断向外延伸以及社会对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现象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我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当前我市正处于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模范生的关键时期,这给城市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文明治理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完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升宁波文明城市形象,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2020年的立法计划,作为审议项目。
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将于近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共九条,主要涉及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分区域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服务企业劝阻与书面告知义务等方面。
《修正案草案》一是明确了我市老三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今后在这区域内普通群众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逢年过节,都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了;
二是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针对烟花爆竹非法采购、跨区域销售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监管难的问题,《修正案草案》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有效期限销售烟花爆竹”;此外为提高闲置烟花爆竹的处理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共安全隐患,将原规定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并将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由其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为进一步区分、明确常涉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相关服务企业的责任,督促企业主体协同参与烟花爆竹日常管理,《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二是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除对其服务对象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外,还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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