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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烟花要适当尊重民俗,广州正讨论修改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8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8615

近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对于黄埔区是否应全区禁放等问题,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要考虑风俗习惯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对修订草案规定的范围作合理调整。

黄埔拟实行全区禁放

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介绍,原《规定》自1992年6月实施以来,历经六次修正(包括番禺、花都两区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最后一次于 2006年修正至今已13年,一些条款内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原《规定》中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经过了多次调整,广州市行政区划也经过多次调整,市民难以清晰识别禁放区域,不利于法规实施。

同时,随着广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原来的人口稀疏地区变成了人口密集区,存在禁放烟花爆竹需求。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个中心城区实行全区禁放,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五个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也实行禁放。修订草案中集中明确花都区新华镇政府所在建成区以及白云国际机场周边村(墟)实行禁放。按照之前的规定,黄埔区并未纳入全区禁放的范畴。

 

禁放区域内存储也不行

廖荣辉介绍,原《规定》对一些附带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没有涉及,在实践中存在执法盲区,例如在禁放区域内未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修订草案增设了在禁放区域内同步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规定: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烟花爆竹。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等有关活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违反该规定,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或者在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30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 议

1、考虑风俗习惯等因素,合理调整禁放区域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烈城就监察司法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介绍。郑烈城说,修订草案将禁放范围扩大到黄埔区全区以及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所有行政街辖区范围。有意见认为,虽然许多镇已改为街道,但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风俗习惯与农村并无本质区别,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直接以行政街辖区为标准,大面积禁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执法难问题。

监察司法委认为,有必要准确了解拟扩大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考虑并尊重农村民俗习惯。建议在常委会后续审议中,广泛征求新增禁放区地方政府,特别是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意见,合理调整禁放范围,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顺应公序良俗,保证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2、禁放区外学校医院等场所也要禁放

对于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问题,监察司法委建议在禁放区内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给市公安局进行审批;在禁放区外则直接适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关于在禁放区内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问题,有意见认为,以销售为目的的储存,属于主观目的,执法中难以判断。建议在禁放区内不对储存的主观目的进行区分,而是通过客观上限制储存数量,达到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平衡。监察司法委建议规定禁放区内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十千克,并设定相应。

监察司法委还认为,规范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增加在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如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在医疗机构、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

 

来源:广州人大、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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