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作为一种传统习惯,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不少家庭的习惯。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市民已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甚至造成危险。据悉,鞍山市公安局以中高考期间为契机,组织开展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6月30日上午8时许,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汪家峪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来到一小区正门时发现,有一列婚车驶入小区内,而同时一名男子点燃了三挂鞭炮。见此,巡逻民警迅速上前制止,并进行调查。据调查了解到,当天是该男子朋友结婚的日子,而他是帮忙在接亲车队到达新房时点燃鞭炮。
民警对男子进行耐心的讲解,告知他根据《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不允许有这样的行为。男子表示,自己对鞭炮的来源并不知情,最终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据了解,以营造中高考期间良好环境为契机,鞍山市公安局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中,各城区分局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安排警力,成立若干机动巡防查控力量,每日分重点时段,特别是周末,对辖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立即查处,并查清行为人及事由。
专项整治至今,全市公安机关共发放《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2000份,立案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42起、治安处罚42人。尤其是中考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5起、治安处罚5人、成功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起。
值得注意的是,鞍山市在多年前出台了《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燃放的时间和燃放的区域都进行了规定,即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城区范围内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公安部门将依据《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