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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马鞍山主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8-04-19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6468

《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全年主城区将实行禁放政策。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全面做好我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燃放烟花爆竹“限”改“禁”过渡工作。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存烟花爆竹零售点清理完毕。 2018年5月1日起,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主城区烟花爆竹违法燃放行为发生。

(一)强化源头治理。安监、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要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1、禁放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行动:

一是对销售市场进行“拉网式”清查,依法取缔违法销售网点,禁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烟花爆竹行为。重点加强对小超市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街巷两侧摆摊设点占道销售的执法清查。

二是依法撤回、注销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并于4月30日前处理完结。

三是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自建仓库以及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

四是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集中梳理本辖区曾经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集中区域,反复开展重点检查,坚决防止烟花爆竹销售死灰复燃。

2、公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

一是一律不得向禁放区发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许可证。

二是强化道路巡逻检查,加强对可疑车辆的盘查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运输的行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禁放工作成员单位持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行动。

1、新闻媒体宣传。宣传部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禁放规定进行集中宣传,突出清明、五一、十一、冬至、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2、社区宣传。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印制《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并发放到社区商户、家庭,在商业综合体、沿街门面、集贸市场、宾馆酒店、公墓陵园、交通站点以及小区和村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放公告,公告大小不小于80厘米X 50厘米;每个小区悬挂横幅不少于2条、宣传标牌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街道配置流动宣传车一辆;开展不少于两场以上禁放主题宣传活动;在公园等开阔区域设置播音设备滚动播放禁放宣传录音,确保禁放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交通宣传。交运局负责在公交车载电视、公交电子站牌播放禁放宣传标语或宣传片,在出租车、长途汽车站、旅游汽车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

4、户外宣传。城管局负责LED大屏(金鹰、大华、华联、金色新天地等)滚动播放公益宣传片和禁放标语;设置户外广告牌;利用城管宣传车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5、校园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园内张贴禁放公告、禁放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放标语。集中进行一次禁放规定宣讲、“小手拉大手”、“带规回家”、让家长签署禁放承诺书等活动,实现主城区中、小学生禁放宣传全覆盖。

6、通信宣传。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负责通过群发短信向市民开展禁放宣传,在4月20日前全部推送完毕。

7、重点部位宣传。住建、工商、文旅、食药监、卫计、民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工地、影剧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医院、殡仪馆、公共墓地、婚姻登记、婚庆公司、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场所,多种形式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8、单位宣传。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放承诺书。同时利用本单位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禁放信息,开展社会面宣传。市直机关工委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发放倡议书、签名承诺等活动。

(三)提前消除违法燃放隐患。

1、实行禁放网格化管理。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合理划定禁放网格,配备足够的力量进行值守,使每个小区、每个路段、每个商户、每个单元都包联到人、责任到人,织密禁放防控网络。对民间“吉日”、节假日等易燃时段要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城管队员、志愿者、保安队员以及农村地区“村民大管家”等人员共同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巡逻值守,在重点区域实行驻点值守,及时发现、提前消除、积极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2、加强信息摸排。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利用社区工作人员人熟地熟社情熟的优势,组织进村入户开展摸排。同时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组织专门人员到辖区酒店、婚庆公司、搬家公司等上门摸排。及早获取婚丧嫁娶、开业、搬家等详尽信息,提前登门入户,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必要时驻点值守。涉及其他禁放区域的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禁放办。

3、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提前消除本行业单位、企业违法燃放隐患。

(四)实行包保责任制。

1、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包保责任制。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保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包保村、社区;村、社区班子成员包保网格的三级包保责任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协调解决相关工作和问题,落实包保责任。

2、市直部门包保责任制。市城管局包保花山区、市公安局包保雨山区、市住建委包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监局包保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保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督导禁放区政府、管委会禁放措施的落实,确保禁放工作有序进行。各单位将包保责任方案及时报送市禁放办。

(五)严查违法燃放行为。建立公安部门为主、街道社区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违法燃放高发区域的日常巡逻,对巡逻发现和市民举报的违法燃放行为迅速反应、及时查处,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实行一案多查,顶格处理。对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一律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并予以曝光,对阻碍执法的行为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宾馆酒店门前违规燃放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一律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留置审查,并处以罚款1000元,公开予以曝光。在小区内违规燃放的,对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公开予以曝光并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已经燃放的,要将信息推送到辖区禁放办,依据包保责任进行追责。

(六)开展专项行动。市禁放领导小组组织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成员单位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另行下发。

(七)加强督查问责。

1、开展督导检查。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督导检查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禁放工作组织部署、责任落实、宣传发动、执法查处、工作保障等方面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禁放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督查组,层层开展督查。

2、层层压实责任。禁放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区域内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违禁行为;有禁放宣传、管理、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履职尽职。市政府和禁放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乡镇、街道与村、社区签订责任书;村、社区要与网格责任人员签订责任书。

3、建立问责制度。发生第一次违规燃放的,对网格责任人员和社区民警予以罚款200元,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全区通告;发生第二次违规燃放的,责令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全区通报,分别给予500元、200元罚款;发生第三次违规燃放的,责令禁放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罚款1000元,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予以问责。

在禁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对禁放工作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动作缓慢的,导致辖区发生发生大面积违法燃放、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党员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重处理。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党员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相关负有禁放监管职责部门要将查明的违规事实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上述人员家属燃放的,除对其家属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对教育引导、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和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禁放规定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放管理,对实名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首名举报人分别给予3000、2000、2000、1000、500元奖励。奖励经费由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财政负责保障。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之前)

1、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印发《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全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动员大会;

3、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层层动员和部署。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30日)

1、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2、组织对禁放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依法取缔违法销售网点;依法撤回、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加强对现有限放区域的巡查值守,严厉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为全面禁放打好扎实基础。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31日)

1、在“五一”期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2、开展烟花爆竹销售集中整治,依法取缔禁放区内所有销售网点;

3、严格落实禁放工作“八项措施”,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四)长效管理阶段(自6月1日起)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多种监管办法,巩固工作成果,确保不反弹。一是每月召开一次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明确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二是健全考核机制;三是抓好跟踪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成立马鞍山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各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政务督查目标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交运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禁放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并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社区和居委会突出禁放宣传工作,有效管控、处置违法燃放行为。督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酒店等单位,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

2宣传部门。负责常态化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禁放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3综治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对市直相关部门和禁放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督查考核。

4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负责将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会同市公安局发布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5公安部门。作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发布主城区禁放公告,明确禁放区域、违法燃放法律责任、举报方式和奖励等事项。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禁放管理工作。

6安监部门。全面清理主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依法查处主城区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7城管部门。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等行为,积极配合开展禁放宣传工作。在店招设置技术审查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8住建部门。规范管理禁放区内所有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督促禁放区内工程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禁放规定。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制止和报警取证等工作。

9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和劝阻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

10环保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协同开展禁放工作。

11工商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向新办企业、商户宣传禁放规定,告知新开业企业、商户开业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12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放教育。

13交运部门。负责督促主城区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集团等大力宣传并执行禁放规定。

14文旅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酒店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15食药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区相关部门强化酒店(餐饮单位)禁放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16财政部门。落实举报奖励经费。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推进计划,坚持做到常态管理不放松,明确职责抓落实,狠抓督导强执行,确保禁放工作强力开展、持续推进。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巩固禁放成果。

(四)加强信息报送。禁放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要加强禁放工作的情况收集,其中各区禁放办负责牵头收集汇总本区总体工作情况,包括各街道(社区)和本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巡查执法情况;市禁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本条线工作情况。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禁放办。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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