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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古火烟花获刑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传承
发布时间:2017-07-18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6481

   

    ■全国政协常委冯骥才:

  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申遗动机往往与政绩挂钩,缺乏科学管理与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王文章:

  对传承人不仅仅是保护起来,而是要尊重他的地位,认识他的价值,尊重他的传承和创造。

  ■全国政协委员李延声:

  对非遗项目予以更多的扶持和帮助,特别是要提高每年补助的额度。

  “有的如菊花绽放、有的似玉树临风,有的像流光溢彩的瀑布垂下,有的若钢花飞溅洒满天际。”这是河北省赵县南杨家庄村五道古火会的盛景,也是“古火”非遗传承人杨风申最自豪的时刻。

  2016年2月19日,79岁的杨风申在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时,被警方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近日,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也引出了非遗保护该如何找到一条既确保安全又成全文化的路径的话题。

  矛盾:古火烟花与公共安全

  一边是河北省文化厅发的“非遗传承人”的大红证书,一边却是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审判决书。古火烟花的制作在文化与法律之间进退两难。

  尽管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五道古火会整个活动在确保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自控和防范措施。但执法机关却不这么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风申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南杨家庄村居民区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同古火烟花制作一样陷入尴尬境地的还有“药发木偶”传承人周尔禄。“药发木偶戏”是一种将烟花和木偶结合的烟火杂技。2008年,“药发木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周尔禄被认定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最终被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为数不多的涉非物质文化遗产刑事案件中,都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即当传承或表演过程中被认定有“危险因子”存在时,承担责任和处罚的往往都是传承人。

  专家:处理方式过于机械教条

  杨风申老人对自己的遭遇很不理解:文化部门每年两次审查,公安局每次都到火会现场维持秩序,媒体也经常报道,多部门都曾见证过的古火烟花,为何当时没提出问题,而一经举报自己就被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古火会是经过国家批准,而这批准也应该包括了烟花的制作和燃放。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古火烟花的制作就已经得到了许可,是合法的。

  “法律是统一的,但各部门对问题的处理却过于机械、教条,缺乏配合,所以才导致这样的事件出现。”阮齐林称,杨风申制作古火烟花20年来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并没有进行买卖,并无主观恶意,直接套用刑法太过于机械。

  记者查阅多方资料发现,古火会已延续了千年,并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记录。杨风申也表示,自己制作烟火20年来并无一起烟花爆炸事故。阮齐林对此也表示认同:“一个古老的东西能千年传承下来,说明它是稳定的、安全可靠的。”

  政协委员:非遗保护重申报轻保护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被认定的国家级传承人共1986位,已有200多位去世,还有不少人也年老体弱,面临传承断代甚至人亡艺绝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名誉院长王文章认为,传承人要拥有神圣的责任感和坚守的品格,具备真正的工匠精神。“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保护传承人。对传承人不仅仅是保护起来,而是要尊重他的地位,认识他的价值,尊重他的传承和创造。”

  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画院国画院艺委会主任李延声就建议,对非遗项目予以更多的扶持和帮助,特别是要提高每年补助的额度。

  有数据显示,中国现在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之多,其中有近1400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000多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我国对非遗保护也有不少相关规定。如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2017年6月,文化部在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中也提到,要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重申报、轻保护。”广东省中山市非遗专家委员会委员林凤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作为一名非遗工作者,她认为,很多地方都把拥有多少非遗项目当作一项荣誉,荣誉拿到了,却没有后续有力的保护行动。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主席冯骥才也曾提到,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申遗动机往往与政绩挂钩,缺乏科学管理与监督。他指出,非遗保护更需要的是科学的管理、保护、执行与监督,在这过程中,政府行为是必不可少的。

  创造条件使非遗保护与传承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查阅非遗相关案例,发现多是与劳动法、教育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冲突。药发木偶案和古火烟花案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担了刑事责任,非遗保护与法律冲突的程度也越发凸显。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汪红飞认为:“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具有普适性和统一性,法律的统一性与非遗的特殊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关系,因此,与法律产生冲突不足为奇。”

  那么该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呢?汪红飞表示,要分析引发冲突的原因,划分情况区别对待。有些冲突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而有些冲突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背景与现时社会情势之间发生了偏差,原来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的变化成为了非法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汪红飞建议只需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即可。对于第二种情况,他认为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法律之间的一种内在矛盾,是先天存在的,不可归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解决,汪红飞建议一是可以对现行法律作严格的解释,为非遗项目留下生存空间;二是创造条件使非遗保护与传承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方面,浙江省泰顺县作出了有益的示范。针对药发木偶戏的特殊性,泰顺县协调多部门准备建立“药发木偶”传习所,专门用于表演所需黑火药的制作、带徒授艺和非遗展示等。同时,规定在表演前传承人需要事先向县非遗中心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才可进行购买制作烟花。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也就杨风申一事发出了一份官方解释。希望国家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尽快出台波及火药这一危爆物品的详细实用法律说明,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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