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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5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63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发布并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标准培训宣贯工作

    新标准对烟花爆竹的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针对当地特点,组织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培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将新标准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与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及“打非治违”、相关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调研分析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现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级别和消费类别,抓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实施变更。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许可生产、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同时,要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其生产、经营产品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把好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准入关。

    三、落实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志及流向管理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要求,更换新的产品包装,并按新标准中《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内容示例》的格式在产品包装上标清相关信息,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严禁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产品药量、级别、类别标注与实际不符,特别是严禁将危险等级高的专业燃放产品标注为低危险等级产品进入个人消费市场销售;严禁将本企业产品标注为其他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标注本企业名称贴牌销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对采购的产品严格验收把关,严禁采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

    四、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详细填写产品类别、级别、消费类别及购销数量等产品详细信息,严禁无合同或仅签订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的合同买卖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严禁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含违禁药物产品,严禁生产、经营超规格、超药量及燃放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依法加大对相关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流向登记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收缴销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等处罚;对逾期不改以及屡次发现同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严肃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于2013年9月底前将组织培训及贯彻落实新标准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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