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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确定2017年烟花爆竹销售期 1月20日至2月11日
发布时间:2017-01-04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5583

    春节临近,3日,记者从济南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的烟花爆竹销售期已经确定,从1月20日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市民可以从市区内的获得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3日至5日 ,是零售点申请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的咨询和准备时间。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济南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历城区(限放 区以外部分)、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 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限放区内外的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3天:从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至2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1月15 日(农历腊月十八)至1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为烟花爆竹购进期,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 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月12日(正月十六)至2017年2月16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零售点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 不得进行销售。
    记者了解到,目前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 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济南市还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进行烟花爆竹零售需要向各县、区安监局申请临时零售许可证。需要满足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 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要配备必须要的消防器 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多项条件;
    据介绍,1月3日至1月5日,是各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1月6日至1月9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 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1月10日至2017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七 ),为材料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人员培训、制证发证时间。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前临时零售许可证要全部发放到 位,自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在注册地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方便零售单位购进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农历腊月初一至农历正月十五。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批发 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这些烟花爆竹不能买卖
    济南市安监局公布了烟花爆竹的禁销品种及规格: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 证产品,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 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白皮鞭炮均禁止经营。同时,还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 产品,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也禁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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